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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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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578,408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578,408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交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578,408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5%。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8、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1、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2、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16、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7、2024年5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18、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19、2024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为7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8,408股。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三)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3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29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7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78,40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具体如下: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2月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78,408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解除限售股本结构的情况,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后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事项尚需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