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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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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ST天沃 公告编号:2024-07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114,077.5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天沃科技”)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下称 “张化机”)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案号(2024)渝0192民初13491号的开庭传票。根据诉状内容,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资”)根据其与被告一张家港保税区恒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祺公司”)签订的《2022年度乙二醇合作经营协议》,以及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凯联达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凯联达公司”)以其对张化机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重庆农资等相关情况,同时起诉6家被告单位承担责任。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郭家沱街道港宏路5号附2号6-2-0156

法定代表人:甘云杰

2.被告一:张家港保税区恒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消费品市场208-899室

法定代表人:郁平

3.被告二:郁平

4.被告三:李宁

5.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凯联达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5K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6.被告五: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跃兴

7.被告六: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港街道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寿焕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诉状内容,重庆农资根据其与被告一恒祺公司签订的《2022年度乙二醇合作经营协议》,以及被告四凯联达公司以其对张化机享有的10,114,077.59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重庆农资等相关情况,同时起诉6家被告单位承担责任。其中涉及张化机责任内容,为原告重庆农资就被告四凯联达公司对被告六张化机的10,114,077.59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张化机向原告重庆农资直接支付10,114,077.59元,同时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8月30日到期欠款1,253.03万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24年8月30日暂计367,468.9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就被告二对被告五的350万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五向原告直接支付350万元;

6.判令原告就被告四对被告六的10,114,077.59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向原告直接支付10,114,077.59元;

7.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库存货品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受理情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累计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