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7月15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已依法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 202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9),公司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 2024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7),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经债权人推荐,哈尔滨中院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 2024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9),公司临时管理人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 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3),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中小股东等权益,实现最优招募效果,经公司申请,临时管理人决定延长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至2024年9月28日18时。
● 2024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5)。截至2024年9月28日报名期限届满,公司共收到14家投资人的报名材料。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预重整进展公告。公司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的《重整申请告知函》,因公司未能清偿东辉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东辉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
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6)。
2024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4-068)。
2024年7月23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9)。
2024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7),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决定书》,经债权人推荐,哈尔滨中院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9),公司临时管理人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3)。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中小股东等权益,实现最优招募效果,经公司申请,临时管理人决定延长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至2024年9月28日18时。
2024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5)。截至2024年9月28日报名期限届满,公司共收到14家投资人的报名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遴选重整投资人、债权申报、审计及评估等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2024年6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1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
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及
权益变动比例超1%暨公司
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39,000,000股已于2024年11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59,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3.61%下降至12.55%,权益变动超过1%。
● 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3,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39,000,000股已于2024年11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59,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3.61%下降至12.55%,权益变动超过1%。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司法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5、临2024-114)、以及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6)。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及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润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计963,175,269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776,981,159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67%,冻结股份数量779,762,476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96%。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