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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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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

2、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2.735元/份-2.872元/份,并将通过网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3、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期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9:00-15:00。

4、网下发售对象: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金网下询价。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11月28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泰君安证券REITs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reitsinvestor.gtja.com/)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期将相应延迟。

7、限售期安排: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四)限售期限”。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发售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9、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二)认购费用”。

10、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11、中止发售情况: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况”。

12、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其中:

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行业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偏差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其他风险。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相关公告,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售的报价,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20日证监许可[2024] 1623号文《关于准予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简称为“华安外高桥REIT”,场内简称为“外高REIT”,扩位简称为“华安外高桥REIT”,基金代码为“50804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31,688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9.22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8,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0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23,688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9.22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5,82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4.550%,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2,492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6.230%,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4、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5,820万份。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4年11月26日公告的《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安外高桥REIT

3、基金场内简称:外高REIT

4、基金扩位简称:华安外高桥REIT

5、基金代码:508048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1、本次发售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其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入围的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31,688万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5,820万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2,492万份。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三)定价方式

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735元/份-2.872元/份。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根据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注:(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上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的路演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于2024年12月3日(T-3自然日前)至2024年12月11日(L日)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符合《发售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2024年12月3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31,688万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9.22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8,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00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23,688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9.220%。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2024年12月3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12月11日(预计)17:00前,战略投资者将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2024年12月17日(预计)公布的《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上交所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件,同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

2024年12月11日(预计)17:00前,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全额缴纳认购款。

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费用为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等规定认购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申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11月28日(X-1日)12:00前,按照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上交所开通“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5、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包括: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4)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及相关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2024年11月28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REITs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reitsinvestor.gtja.com/)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资产证明材料、机构资质证明、反洗钱材料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均需提供相应的备案、登记证明。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1、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国泰君安证券REITs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reitsinvestor.gtja.com/)。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指引可从网站下载或联系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第一步:点击“注册账号”。

1)账号设定。填写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协会编码作为用户名,并设定网站的密码。请确认拟参与公募REITs项目的投资者是否在协会注册成功为合格的网下投资者,并开通REITs权限,否则无法进入下一步环节。投资者协会编码为5位,如果不确定,可联系备案机构查询确认。

2)信息完善。填写投资者全称、选择证件类型并填写证件号码、上传证照附件;在常用联系人信息处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附件。请确认投资者全称、证件号码应与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进入下一步环节。

3)绑定手机,完成注册。

第二步:登录系统,点击“我的信息”中的“关联方信息”,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点击“我的信息”中的“配售对象”,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拟参与公募REITs项目的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

第三步:点击“发行项目”,选择“华安外高桥REIT”,点击“参与报备”,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可勾选配售对象列表仅包含已完善好出资人信息的产品,若拟参与产品未完善出资人可以重复上面第二步)。

第四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用印材料。

(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询价且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盖章版扫描件)。投资者在第三部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反洗钱材料等)”下载承诺函,打印并盖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2)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系统中完善关联方信息,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PDF”下载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打印并盖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3)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营业执照(盖章版扫描件)。

4)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机构资质证明(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等)(盖章版扫描件)。

5)所有投资者均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投资者在第三部分点击“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模板”(已自动抓取配售对象信息),填写完毕后将《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投资者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将作为基金管理人判断配售对象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的依据。

6)投资者根据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

a)除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我的信息”中完善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PDF”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打印并盖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b)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版扫描件。

c)配售对象如属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其他具有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资格的产品,应上传产品备案或获得批文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d)所有投资者均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提供询价日前第5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询价日前第5个工作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超过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7)反洗钱材料如下:

a)反洗钱客户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

b)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只适用于产品投资者填写,加盖公章)。

c)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g)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h)其他经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审查后需补充提供的材料(如需)。

投资者在第三部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反洗钱材料等)”下载反洗钱材料模板,打印并盖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2、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待审核完成后,可在系统查看审核结果。

3、提交时间:2024年11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2024年11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及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4年11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财务顾问将安排专人在2024年11月26日(X-3日)、2024年11月27日(X-2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4年11月28日(X-1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38032666。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X日)的9:0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735元/份一2.872元/份。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最高认购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4年11月22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4年11月2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审核后未通过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五)网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第1条情形的,应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交所。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年金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认购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2024年12月3日(T-3自然日前)(预计)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一)认购方式

1、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认购。

2、网下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应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3、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为0。

4、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2024年12月11日(L日)(预计)完成缴款,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网下发售于2024年12月11日(L日)(预计)15:00截止,公众发售于2024年12月11日(L日)(预计)截止。认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2024年12月13日(L+2日)(预计)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于2024年12月16日(L+3日)(预计)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配售原则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全程比例确认的原则。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1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多缴款项的处理

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16日(L+3日)(预计)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16日(L+3日)(预计)完成公众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就基金募集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二)财务顾问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3803266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