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持续督导业务将迎新规 剑指“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倾向

2024-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孙越

券商持续督导业务将迎新规

剑指“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倾向

◎记者 孙越

券商投行持续督导业务将迎新规。上海证券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中证协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并向券商征求意见。

在实际执业过程中,部分保荐机构仍存在“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的倾向,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支持力度不够,在持续督导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尽责。此外,也存在持续督导职责边界尚不清晰、日常持续督导执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

《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行为的自律管理,细化完善持续督导执业的内控机制和行为标准,引导保荐人依法依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指引》在规范日常持续督导执业标准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针对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应当核查的五大方面,即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经营重大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其他重要事项,细化了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人应当审慎核查的具体内容;二是细化了保荐人对于年度报告的审阅工作,针对财务异常情况的,保荐人应当及时调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评估相关情形的合理性,进一步核查验证。

为了更好地敦促投行及时发现问题,《指引》要求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就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指引》还明确保荐人变更的交接安排及督导义务履行要求。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依法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人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恶意隐瞒的将要担责。具体来看,继任保荐人发现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者恶意隐瞒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原保荐人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或恶意隐瞒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指引》统一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底稿要求,并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具体来看,《目录》包括持续督导工作安排、募集资金、经营重大变动情况、年度报告审阅等,覆盖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对履行督导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指引》还规定,持续督导期项目,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保荐人应当妥善保管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促其尽职尽责,更好地辅导上市公司上市及成长,是券商工作的重点,而提高各大券商的专业投行能力,加强底稿监管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