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5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康股份”)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德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陈德水:
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862,660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6.62%,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华康股份合并权益比例变动达到1.34%。你作为华康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首次超过1%,你未及时将上述权益变动事实通知公司,导致华康股份迟至2024年10月9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