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新亚 公告编号:2024-091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就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涉及的两个案件,近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管辖权后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提级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一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作为被告,因关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被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发起诉讼。原受理法院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经浙江省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应由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审理,同时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2、案件二为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作为原告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目标公司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向被告宁波甬湶及其相关方发起的诉讼,原受理法院为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结合浙江省高院关于管辖权的终审裁定及级别管辖规定,该案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3、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一
(一)案件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宁波甬湶作为原告诉请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向原告支付关于目标公司51%股权转让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34,854,270元。2024年8月宁波中院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二)案件一进展情况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公司认为,宁波甬湶依据案涉《结算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该《结算协议》涉及的纠纷系因公司、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公司收购甬湶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引发,故《结算协议》系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的约定。但公司、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因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对目标公司的产能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等问题已向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权转让款经审理后确需调整,则《结算协议》无履行之基础。因此,本案纠纷应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的结果为基础。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审理。
2、2024年9月6日,宁波中院(2024)浙02民初7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2024年9月19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浙江省高院依法撤销宁波中院(2024)浙02民初7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
4、2024年10月22日,浙江省高院(2024)浙民辖终163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给出终审裁定如下:
鉴于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属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上述两案应由先受理的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但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两案应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2 民初 750 号之二民事裁定。
5、目前该案已从宁波中院移交至衢州中院合并审理,案号为(2024)浙08民初108号。
二、案件二
(一)案件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事项暨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亚中宁受让宁波甬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之股权转让事项中,公司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新亚杉杉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向宁波甬湶及其相关方发起诉讼,涉案金额人民币165,992,415.38元。2024年6月28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1、宁波甬湶于2024年7月19日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首次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衢州智造新城法院2024年8月6日(2024)浙0891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宁波甬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宁波甬湶不服衢州智造新城法院(2024)浙0891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于2024年8月13日向衢州中院提起管辖权上诉,衢州中院于2024年9月10日(2024)浙08民辖终77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宁波甬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维持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原裁定。
3、本案的原受理法院为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结合浙江省高院关于案件一管辖权异议的的终审裁定及级别管辖规定,该案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4、近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4)浙08民初107号受理通知书,该案已从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级至衢州中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落款日,本此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新亚 公告编号:2024-092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
比例达到1%暨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获悉①新力达集团基于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约风险,平安证券对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信用担保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平仓②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宏达”)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协助执行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强制平仓。本次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动减持其持有公司的股份510.5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
公司同日收到新力达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5,296,939股,变动比例为5.0396%。现将股东被动减持情况及累计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1%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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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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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累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累计权益变动前后,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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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
1、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原因是:
(1)新力达集团基于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约风险,平安证券对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信用担保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平仓。
(2)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国信证券子协助执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强制平仓。
2、本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的原因是:
(1)新力达集团出于自身资金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2)新力达集团基于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违约风险,平安证券对新力达集团在平安证券信用担保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平仓。
(3)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国信证券子协助执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新力达集团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强制平仓。
(4)新力达集团与张秀珠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质押股份合计1170万股。上述司法拍卖股份均已成交并已完成司法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三)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新力达集团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
2、新力达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新亚 公告编号:2024-093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职暨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上述公告附件中,副总经理简历部分内容需更正。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附件:王悦女士简历情况
王悦女士:王悦,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金融学学士学位,法国里昂商学院金融市场学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曾任上海悦尼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中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和常务副总经理;2023年10月至今任新亚制程总裁助理兼战略投资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经查询,王悦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更正后:
附件:王悦女士简历情况
王悦女士:王悦,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金融学学士学位,法国里昂商学院金融市场学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曾任上海悦尼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中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和常务副总经理;2023年10月至今任新亚制程总裁助理兼战略投资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昌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衢州智产昌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形外,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经查询,王悦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更正内容以外,公告中其他内容无变化。公司就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