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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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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2024-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3,47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3人,代表股份32,72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5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6%;反对34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9%;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6%;反对34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5%;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9%。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1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9%;反对18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72%;反对18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7%;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2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87%;反对1,81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7%;弃权3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7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009%;反对1,81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0%;弃权3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1%。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5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82%;反对47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3%;弃权3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0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18%;反对47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0%;弃权3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