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13版)
经核查嘉高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嘉高公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嘉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嘉高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高公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嘉高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高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宁波方太
1、宁波方太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24年5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宁波方太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方太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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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方太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方太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方太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方太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方太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方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方太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六)上海海通
1、上海海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长宁市监局”)于2023年4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53814682F)、上海海通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海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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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海海通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上海海通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海通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上海海通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上海海通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上海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上海海通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七)环驰轴承
1、环驰轴承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慈溪市监局”)于2023年9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5002X8)、环驰轴承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环驰轴承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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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环驰轴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环驰轴承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环驰轴承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环驰轴承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环驰轴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环驰轴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环驰轴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八)宁波恒发
1、宁波恒发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4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7E428P5U)、宁波恒发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恒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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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恒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恒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恒发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恒发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恒发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恒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恒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九)宁波华联
1、宁波华联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18年6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27222E)、宁波华联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联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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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华联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联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联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联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联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宁波更大
1、宁波更大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余姚市监局”)于2016年3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87809)、宁波更大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更大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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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更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更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更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更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更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更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更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一)慈溪吉桥
1、慈溪吉桥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8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21929293)、慈溪吉桥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慈溪吉桥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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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慈溪吉桥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慈溪吉桥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慈溪吉桥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慈溪吉桥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慈溪吉桥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慈溪吉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慈溪吉桥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二)宁波舜大
1、宁波舜大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监局于2024年8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37279W)、宁波舜大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舜大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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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舜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舜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舜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宁波舜大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舜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舜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舜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舜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宁波华德
1、宁波华德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16年1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27644D)、宁波华德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德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宁波华德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德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德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德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德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四)宁波华野
1、宁波华野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7年7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68445H)、宁波华野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野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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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华野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野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野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野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野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野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五)宁波水芝灵
1、宁波水芝灵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4年10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7020547D)、宁波水芝灵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水芝灵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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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宁波水芝灵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水芝灵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水芝灵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水芝灵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水芝灵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水芝灵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水芝灵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宁波震轩
1、宁波震轩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RKL56)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震轩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宁波震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震轩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震轩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震轩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震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震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震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慈溪赛永桥
1、慈溪赛永桥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3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EMFXG)、慈溪赛永桥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慈溪赛永桥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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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慈溪赛永桥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慈溪赛永桥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慈溪赛永桥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慈溪赛永桥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慈溪赛永桥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慈溪赛永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慈溪赛永桥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八)周卫明
1、周卫明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周卫明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1919700205****。
2、周卫明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周卫明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周卫明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周卫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周卫明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配售协议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合计18份战略配售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次战略配售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80,000万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80%。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五、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次战略配售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合计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中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的份额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其余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七、结论性意见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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