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24-076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1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4年11月28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胡长青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34,556,200股(公司已回购的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锁的22,257,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04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845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代理人)共1,149人,代表股份66,342,988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60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2,010,888股,占公司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3584%。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033,008股,占公司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4875%。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111人,代表股份489,193,064股,占公司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28.7783%。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39,073,527股,占公司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的5.5315%。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777,305股,占公司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的4.6900%。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核数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一项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一项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康、姜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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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议案1.00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