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625号)批准,自2021年11月18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2月17日。”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5年2月17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2024年4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4日出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7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8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联系电话:9556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65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下同)。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下同)。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9日,该日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3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录管理人网站投票专区(https://amc.cmschina.com/#/voting?fundcode=880011),通过网站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29日。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8层
联系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s://amc.cmschina.com/
邮政编码:518026
2、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联系人:丁青松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8号中执时代广场A座20层深圳市深圳公证处(龙华办证点)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65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长期发展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变更产品名称、降低管理费率、取消D类份额业绩报酬设置,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调整可转债、可交债、股票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管理人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转型变更并对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声明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625号)批准,自2021年11月18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2月17日。”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5年2月17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2024年4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4日出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7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变更有关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变更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降低管理费率
将管理费年费率由“0.7%”下调至“0.6%”。
(三)取消D类份额业绩报酬
D类份额不再收取业绩报酬。
(四)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
将信用债投资比例由“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30%,且评级AA的信用债单一主体投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投资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
调整为“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A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调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
(五)调整可转债、可交债、股票的投资比例
将可转债、可交债、股票的投资比例由“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调整为“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六)除上述变更之外,将法律文件中的“集合计划”改为“基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实际运作情况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综上所述,管理人拟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说明内容修订资产管理合同。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1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0号文核准设立,自2012年2月13日起开始募集,于2012年3月9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1年11月18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集合计划转型变更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投资风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转型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三)《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默认结转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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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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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持有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号,同一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集合计划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