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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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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附件2: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和股权情况: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67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

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及反担保对象: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 以下简称“CSIQ”)

● 当客户及业务相关方提出担保需求时,公司一般优先考虑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考虑到公司主要业务在海外,部分海外优质大客户由于地缘风险、业务习惯及海外操作便利性,往往会希望美股上市公司CSIQ提供担保。

● 因控股股东CSIQ 拟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现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及融资需求,以及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由公司同步对等提供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3.23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7.16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46.07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及业务拓展需求,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8.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0.09%、87.94%。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情况概述

(一)反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当客户及业务相关方提出担保需求时,公司一般优先考虑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考虑到公司主要业务在海外,部分海外优质大客户由于地缘风险、业务习惯及海外操作便利性,往往会希望美股上市公司CSIQ提供担保。为确保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同时符合美国及中国两地有关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在该担保额度范围内,由公司同步对CSIQ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2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同意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7.29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反担保额度,其中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4.12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3.17亿元(或等值外币)。

2024年度,公司积极争取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反担保实际仅发生金额约9.2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5.94亿元),且由于该反担保仅适用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履约担保及保函业务担保,上述申请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因控股股东CSIQ 拟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现根据公司 2025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及融资需求,以及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由公司同步对等提供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3.23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7.16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46.07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及业务拓展需求,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仍会优先考虑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批通过。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Canadian Solar Inc

成立时间:2001-10-22

注册地点:加拿大

公司地址:66 Wellington Street West, 41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K 1B7

注册资本:USD 835,543,000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偿债能力:Canadian Solar Inc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与公司关联关系

Canadian Solar Inc.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Canadian Solar Inc.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公司向Canadian Solar Inc.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三)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情况

CSIQ由归国太阳能专家Xiaohua Qu(瞿晓铧)博士于2001年创办,2006年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是中国首家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的光伏一体化企业。集团总部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成立20余年来,CSIQ通过多元化发展战略和市场布局,成为了光伏和储能系统集成双赛道的行业领导者,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大型光伏电站及储能电站建设运营业务,业务遍及3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2万名员工。CSIQ 为控股型公司,持有包括阿特斯在内的多个运营实体股权。2017年,CSIQ旗下阿特斯基础设施基金(CSIF)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3年,CSIQ旗下控股子公司阿特斯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

(四)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数据来源为CSIQ公告,按照USDCNY当期时点汇率与平均汇率换算,其中2023年财务数据经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审计。

(五)关联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1日,持有CSIQ普通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如下:

注:根据 BlackRock, Inc.向SEC提交的Beneficial ownership report 及加拿大CSIQ提供的股东名册,BlackRock, Inc.的关联方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BlackRock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td.、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 Inc.、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合计持有加拿大CSIQ的9.30%。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协议

公司向CSIQ提供与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能履行CSIQ提供担保的合同项下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销售合同和订单:按时交货、质量保证、知识产权未侵权等;2)针对采购合同和订单:按时付款和提货等;3)针对厂房和仓库等设施的租赁合同: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 相关业务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及义务由CSIQ承担后,CSIQ有权向公司追偿。实际以每次反担保发生时,具体签署并生效的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协议为准。

(二)融资相关的反担保协议

公司向CSIQ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发生违约行为(包括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披露信息不真实、保函被索赔后未能向保险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等),导致其贷款合同、保函合同项下的相关支付和赔偿责任及义务由CSIQ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对银行、海外保险公司承担后,CSIQ有权向公司追偿。实际以每次反担保发生时,具体签署并生效的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协议为准。

四、提供反担保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信用,助推融资业务顺利推进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外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2025年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公司因此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对象CSIQ资产质量良好、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8.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0.09%、87.94%。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6票,其中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453.23亿元的反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453.23亿元的反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为准。

(三)独立董事审批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453.23亿元的反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及融资事项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是为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5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11 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69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2月25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1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4月8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二)2024年6月27日,公司回购股份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4.50元/股,最低价为8.85元/股,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6,202,421.4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票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将同步启动新一轮回购计划,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五)本次实施股份回购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不存在直接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本次回购方案自2024年2月25日开始,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中包含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述限售股股票于2024年6月11日上市流通,上市流通股份数为933,464,417股;故本次回购完成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较回购前有所变化。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52,700,000股,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如未能在发布本公告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并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7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1.42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相关方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3)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1.4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4,668.5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1.4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2,334.27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3%。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2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有关监管部门支持股票回购的政策工具,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合同》,据此获得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专项用于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的股份回购。

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68.2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27.22亿元,流动资产381.02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1.50%、4.40%、2.62%。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5.74%,货币资金为150.91亿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专项贷款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个人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述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情况。在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直接通过个人增减持股份计划。在上述期间若直接通过个人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直接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并将适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办理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5、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并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

6、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等与本次回购事项相关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股份方案以及《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4-07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鹿山路348号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储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9日

至2024年1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加拿大CSIQ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5129

电子邮箱:investor@csisolar.com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联系人:包时清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