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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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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38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申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杨子涵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137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00,503,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3%。本次质押及解除质押后,小康控股累计质押股份106,01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6.47%,占公司总股本的7.02%。

● 小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6,594,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0%。本次质押及解除质押后,小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6,01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2.72%,占公司总股本的7.02%。

公司于近日接到小康控股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完毕解除质押、质押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

单位:股

本次解除质押2,000万股已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本公告涉及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