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24-121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人福医药”)5%以上股东暨董事长李杰先生、股东陈小清先生及股东徐华斌先生将其持有的141,768,00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9%)对应的投票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宜昌产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
●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杰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6,747,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陈小清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00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徐华斌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2,020,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宜昌产投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行使合计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8.69%。
● 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支持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持公司的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于2024年11月2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的141,768,00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9%,其中包括李杰先生持有的86,747,204股、陈小清先生持有的43,000,087股以及徐华斌先生持有的12,020,716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747,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拥有表决权的股份86,747,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陈小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00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拥有表决权的股份43,00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徐华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20,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拥有表决权的股份12,020,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宜昌产投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杰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6,747,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陈小清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00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徐华斌先生持有无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2,020,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宜昌产投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行使合计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8.69%。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二、表决权委托双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
1、李杰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李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205001955******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大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陈小清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陈小清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205001963******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大连路19号宜昌人福药业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徐华斌先生的基本情况
姓名:徐华斌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205001958******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大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托方
公司名称: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锴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合称甲方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1、甲方将合计持有人福医药8.69%股份(即:141,768,007股)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委托股份因任何原因而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人福医药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2、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人福医药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人福医药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人福医药的经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3)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人福医药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2、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在未来发生所有权转移,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任何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表决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3、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5、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6、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8、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表决权股份,委托表决权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公开信息披露的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和担保等情况外,委托表决权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或可能预见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4)本协议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人福医药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2、乙方保证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委托期限之内,将遵循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害人福医药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李杰先生与宜昌产投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分别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将充分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股票代码:600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5号
通讯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5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福医药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人福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宜昌市国资委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通过全资子公司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20.34%的股份外,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人福医药的健康发展,保持人福医药的经营稳定,宜昌产投集团受托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持有的人福医药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促进人福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的人福医药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9%,形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
■
三、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1、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委托股份如下表所示:
■
委托股份因任何原因而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2、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之投票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标的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标的公司的经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3、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2、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在未来发生所有权转移,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任何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表决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3、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5、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6、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8、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表决权股份,委托表决权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公开信息披露的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和担保等情况外,委托表决权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或可能预见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4)本协议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2、乙方保证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委托期限之内,将遵循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锴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锴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福医药
股票代码:6000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杰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福医药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人福医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进一步保证人福医药的健康发展,保持人福医药的经营稳定,公司股东李杰将持有的人福医药86,747,20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以促进人福医药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将其持有的人福医药141,768,00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占公司总股本的8.69%,其中,李杰将其持有的人福医药86,747,204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1%)委托给宜昌产投集团行使,形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李杰先生于2023年2月、2024年9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于2024年10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李杰先生除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外,未在其他公司任职。
四、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29日,宜昌产投集团与李杰、陈小清及徐华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委托股份表决权
1、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委托股份如下表所示:
■
委托股份因任何原因而增加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转股、配股等事项),新增股份亦纳入委托股份。
2、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地将委托股份之投票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
委托表决权期间内,标的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标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标的公司的经营损失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委托范围
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3、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委托人所持委托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三)委托表决权期限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2、若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在未来发生所有权转移,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任何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效力。
(四)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及终止委托表决权的权利,未经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表决权股份行使表决权。
3、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乙方需要出具专项授权文件。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5、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6、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8、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认可。
(3)甲方合法持有委托表决权股份,委托表决权股份权属清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公开信息披露的乙方已明确知悉的股份质押和担保等情况外,委托表决权股份未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任何影响或可能预见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托的限制情形。
(4)本协议委托期限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2、乙方保证如下: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委托期限之内,将遵循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杰持有人福医药86,747,2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1%,其中52,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杰先生卖出人福医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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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李杰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人福医药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杰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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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杰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