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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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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4-087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五洲(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香港”)为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五洲香港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1,400万美元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担保总额为2,600万美元,公司实际为五洲香港提供的担保余额1,200万美元 (本次担保向银行融资100万美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68,016.34万元(其中包括:保函担保EUR2,200万元,折合RMB17,329.62万元;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30,000万元;内保外贷质押担保折合人民币20,686.71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5月2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11月,在上述担保预计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五洲香港分别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国际银行”)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担保书》、《保证金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约定为五洲香港向澳门国际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1,400万美元,期限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8年11月15日;五洲香港未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五洲(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五洲香港成立于 2008年1月17 日,注册资本 980 万美元;注册地址:23rdFloor, Tower Il, Admiralty Centre, 18 Harcourt Road, Hong Kong;企业代码:1204483;法定代表人:俞越蕾;经营范围:贸易。

截至 2024年9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5,494.85万元;净资产3,188.96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2,712.39万元;净利润-697.8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的《担保书》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

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五洲香港签订的主合同(名称:贷款合同;编号:0101202410147816)而享有的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及用途依主合同之约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止。

(二)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出质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1,400万美元

(三)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借款人:五洲(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贷款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

贷款额度:1,400万美元

贷款额度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期限为 12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单笔提款的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且不晚于第一部份第3.1条的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详见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98,00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7,779.3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1,827.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41%;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5,116.3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34,774.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69%。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担保书》。

7、《保证金质押合同》

8、《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