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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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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4-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7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039,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7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6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6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2%。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3,336,32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2,400股,公司“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62,7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以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2,711,224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854,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9%;反对9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92,2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83%;反对9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5%;弃权92,2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