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87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谢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为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下属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绿源”)100%股权,其中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绿源51%股权,交易对价69,926,426.32元,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绿源49%股权,交易对价67,184,213.52元。本次股权的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37,110,639.84元。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州绿源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88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公司下属公司山高十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十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绿源”或“目标公司”)100%股权,其中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通”)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交易对价69,926,426.32元,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持有的目标公司49%股权,交易对价67,184,213.52元。本次股权的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37,110,639.84元。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州绿源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株洲市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内容详见2024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购株洲市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按照累计计算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5条及第6.1.4条第(二)项规定,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免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郑州宇通
企业名称: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1038519D
法定代表人:申胜
注册资本:8,1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8月26日
营业期限:2010年8月26日至2040年8月25日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施工;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持股100%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启迪环境
企业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王翼
注册资本:142,535.3248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1日
营业期限:1993年10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经营范围:城市垃圾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卫项目投资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电力工程施工与设计;城市基础设施(含市政给排水、污水处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含园林、绿化、水体处理)技术研发、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工程施工与设计;环境工程设计;道路工程施工与设计;土木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高科技产品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1.67% ,珠海启迪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1%,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99%,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7%。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交易对手方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充分考虑交易对手失信情况,交易双方将通过协议约定控制交易风险,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影响。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郑州绿源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7512R
法定代表人:申胜
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12年12月27日至2042年12月26日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综合垃圾处理厂院内
经营范围: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及处置;餐厨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环保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工业油脂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2、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郑州宇通持股51%,启迪环境持股4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高十方与启迪环境已完成目标公司49%股权工商过户。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兴华专字(2024)第480062号”及“中兴华专字(2024)第48010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经营性往来,公司不存在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情形,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同时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目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正在履行的经营性业务情况:目标公司与启迪环境厂区基建合同,合同总额为5,000万元;与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合同总额为147万元;与郑州宇通环保借款合同,合同总额为5,430万元;与傲蓝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合同,合同总额为125万元。截至2024年10月末,目标公司应付启迪环境及其关联方款项为11,289,693.08元,目标公司应付郑州宇通及其关联方款项为54,381,666.71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山高十方与郑州宇通关于郑州绿源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山高十方
乙方(出让方):郑州宇通
丙方(目标公司):郑州绿源
第1条 交易方案
各方同意,收购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
第2条 标的股权对价及关联方债务
各方确认,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结果,收购方受让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为69,926,426.32元。
关联方债务:各方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目标公司对关联方负有相关债务;其中,(1)目标公司对乙方的债务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目标公司对乙方的债务外的其他关联方债务(以下简称“其他关联方债务”),乙方应当促成其他关联方出具书面函件(且该等书面函件应事先取得甲方认可)确认:①在甲方及目标公司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其他关联方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关联方债务不计算利息、违约金;②如甲方及目标公司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其他关联方债务,则前述①对利息、违约金豁免计算的约定作废,其他关联方债务均应自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该等其他关联方债务之日起计算相关的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如有)。
第3条 支付安排
3.1 各方同意,协议中标的股权对价及关联方债务清偿按照如下约定支付:
3.1.1 第一笔标的股权转让款:标的股权对价的20%即13,985,285.26元。收购方应当自本协议相关条款涉及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1.2 第二期标的股权对价:标的股权对价的40%即27,970,570.53元。收购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1.3 第三期标的股权对价:标的股权对价的25%即17,481,606.58元。收购方应当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1.4 第四期标的股权对价:标的股权对价的5%即3,496,321.32元。收购方应当自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及经营交割且完成消缺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1.5 第五期标的股权对价:标的股权对价的10%即6,992,642.63元。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及经营交割的情况下,收购方应当自交割日起满24个月或消缺事项约定的结算文件或司法文件生效日且自交割日起已满12个月(以二者中先到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1.6 关联方债务: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及经营交割,且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促成其他关联方出具书面函件后15日内,收购方应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低于协议附件所列关联方债务本息之和,借款应当专项用于清偿协议附件约定的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债务。目标公司应当自收到借款之日起5日内清偿关联方债务(包括目标公司对乙方的借款本息(年利率5.39%)、及其他关联方债务本金),且交割日后收购方就目标公司向关联方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目标公司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完毕关联方债务,则相关的关联方有权要求偿还剩余尚未偿还的关联方债务,收购方应在收到相关的关联方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偿还。如任一方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目标公司应当在确认协议解除、且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回乙方名下(如涉及)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偿还前述收购方实际提供的借款本息(年利率5.39%),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还款义务向收购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4条 交易先决条件
4.1各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构成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4.1.1收购方就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其控股母公司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如需);
4.1.2出让方已促成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经过其控股母公司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如需);
4.1.3 出让方已促成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经过目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如需),且该等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已载明启迪环境同意本次交易并明确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启迪环境已出具书面文件明确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出让方、目标公司已取得可视同启迪环境放弃对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法律文件并符合公司法规定、满足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
4.1.4 出让方已促成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取得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的书面文件。
4.2如果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或经各方书面同意的较晚期限),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终止,出让方应当立即退还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但各方一致同意延长上述期限的除外。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于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就各方于终止前已产生的先前权利及义务除外),各方应相互配合将本次交易恢复至本协议未签署的状态,除此之外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 期间安排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就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截至交割日的审计报告。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收益及亏损,以前述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截至交割日的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对应数据为准。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归目标公司所有,出让方保证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亏损(包括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缴纳的房产税、所得税及房产税对应的滞纳金(如有),且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如发生亏损,亏损部分由出让方按照其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即出让方承担亏损部分的51%),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有权从应付未付出让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与其应承担部分的等额款项(扣除后即视为收购方已依约向出让方支付了等额款项或目标公司已向出让方清偿了等额债务),不足抵扣的,收购方有权向出让方追偿。
第6条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前,收购方或出让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对价20%的违约金,如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另一方无法通过违约金予以弥补的损失。
6.2本协议签署后,如收购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各期标的股权对价及约定的其他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的,则收购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对价的10%向出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出让方有权(无义务)解除本协议,并且,(3)在出让方解除本协议的条件下,如标的股权已登记至收购方名下,则出让方还有权要求收购方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回出让方名下,在完成前述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回出让方名下、且收购方全额支付前述违约金的情况下,出让方应当退还收购方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任一期标的股权对价、收购方给予目标公司的借款等,如收购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前述违约金,出让方有权自应退还收购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视为收购方完成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6.3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出让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完成标的股权及经营交割的,每逾期一日,出让方应当按照已收到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1)出让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对价的10%向收购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收购方有权(无义务)解除本协议,不再履行收购标的股权的义务,出让方应当退还收购方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任一期标的股权对价、收购方给予目标公司的借款等),并且(3)在收购方解除本协议的条件下,如标的股权已登记至收购方名下,在出让方已退还收购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任一期标的股权对价、收购方给予目标公司的借款等)、且出让方全额支付前述违约金的情况下,则收购方应配合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回出让方名下。
(二)山高十方与启迪环境关于郑州绿源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山高十方
乙方(出让方):启迪环境
丙方(目标公司):郑州绿源
第1条 交易方案
各方同意,收购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9%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
第2条 标的股权对价
各方确认,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结果,收购方受让标的股权的对价为67,184,213.52元。
第3条支付安排
3.1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中标的股权对价按照如下约定顺序支付:
3.1.1 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即65,000,000元。收购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当日,将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支付至共管账户,在满足以下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将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65,000,000元自共管账户中释放并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1)标的股权转让在目标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方已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3.1.2 第二期标的股权对价:即2,184,213.52元。出让方满足已完成协议相关条款消缺事项的前提条件下,收购方应当于交割日起满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让方的指定账户。
3.2 关联方债务
自交割日后且出让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消缺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目标公司应自行完成外部融资或由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清偿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债务。目标公司在该期限内完成清偿全部关联方债务,且交割日后收购方就目标公司向关联方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协议,由收购方直接代目标公司偿还关联方债务。如任一方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目标公司应当立即偿还收购方全额借款本息(借款年利率5.39%),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该项还款义务向收购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4条交易先决条件
4.1各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构成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4.1.1收购方就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其控股母公司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
4.1.2出让方已促成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事项经过出让方、目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且该等决议文件已载明郑州宇通同意本次交易并明确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2如果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或经各方书面同意的较晚期限)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且收购方不予以书面豁免的,本协议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但双方一致同意延长上述期限的除外。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于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就各方于终止前已产生的先前权利及义务除外),各方应相互配合将本次交易恢复至本协议未签署的状态,除此之外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 过渡期安排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就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截至交割日的审计报告。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收益及亏损,以前述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截至交割日的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对应数据为准。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归目标公司所有,出让方保证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亏损(包括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按照协议缴纳的房产税、所得税及房产税对应的滞纳金(如有),且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如发生亏损,亏损部分由出让方按照其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即出让方承担亏损部分的49%),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有权从应付未付出让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与其应承担部分的等额款项(扣除后即视为收购方已依约向出让方支付了等额款项或目标公司已向出让方清偿了等额债务),不足抵扣的,收购方有权向出让方追偿。
第6条 违约责任
6.1自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收购方同意,出让方、目标公司就标的股权转让与除收购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接洽、磋商、谈判、达成意向协议或签订任何文件,则收购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6.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相当于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20%的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无法通过违约金予以弥补的直接经济损失。
6.3本协议生效后,如收购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各期标的股权对价及约定的其他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的,则收购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出让方有权(无义务)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收购方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出让方名下。
6.4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出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出让方应当按照第一期标的股权对价的万分之五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出让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违约金外,收购方有权(无义务)解除本协议,不再履行收购标的股权的义务,出让方应向收购方返还收购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五、本次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了“中铭评报字(2024)第16107号”《资产评估报告》。
此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郑州绿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如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4,957.19万元,评估价值14,200.00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9,242.81万元,增值率为186.45%。
本次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结论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价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137,110,639.84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购买资产情况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注2:郑州绿源财务数据中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为2024年10月经审计数据,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为2023年年度经审计数据。
七、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亦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目标公司持有郑州市侯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年限剩余20年。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规模300吨/日,地沟油处理规模30吨/日。项目位于河南省省会郑州,城市人口规模大,社会经济发展前景良好。作为郑州市主城区唯一的特许经营项目,项目所在区域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需求具有刚性产能缺口,项目产能及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郑州绿源项目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公司在河南省内布局的首个项目。通过本次交易的实施,拓展了公司新的业务区域,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同时,通过新增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公司的整体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此次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在环保和新能源领域的持续布局和发展。
九、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