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6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39,827,610.89元(不包含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合计39,827,610.89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初1328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1423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3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胡淑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48,000股,支付原告胡淑君股份收购款2,238,357.86元;
2、驳回原告胡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69元,由原告胡淑君负担12,277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328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32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海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10,000股,支付原告马全海股份收购款4,546,664.4元;
2、驳回原告马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83元,由原告马全海负担21,636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三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32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吴艳芳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6,000股,支付原告吴艳芳股份收购款629,538.15元;
2、驳回原告吴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4元,由原告吴艳芳负担4,906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四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423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42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560,293.8股,支付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收购款17,788,418.77元;
2、驳回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380元,由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3,415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965元。
(五)诉讼五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51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关章荣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404股,支付原告关章荣股份收购款166,897.56元;
2、驳回原告关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原告关章荣负担1,969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诉讼六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174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荣筱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0,000股,支付原告荣筱媛股份收购款349,743.42元;
2、驳回原告荣筱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8元,由原告荣筱媛负担3,398元,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