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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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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4-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4-088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函告,获悉金诚公司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注:(1)上述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下同。

(2)本公告中公司总股本数据为截至2024年11月29日的股份总数1,195,895,387股,下同。

(二)股东股份解除质押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办结后,金诚公司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诚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亦不会出现平仓风险。本公司将持续关注金诚公司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4-08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含);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2,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2.01%;下限为1,20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1.0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3)。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于2024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143,900股,占公司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195,895,387股的0.93%,最高成交价格为19.21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7.7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206,841,368.9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价格、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