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4-066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2024-042)、《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2024-063),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2024年11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下同)及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21项(均未结案),涉案本金7,584.77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37%,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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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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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新收到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0211民初4547号】,因申请人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汽红岩2,307.9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0211民初4613号】,因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汽红岩1,502.5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39993号】,因重庆万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承揽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206万元的财产,依法冻结上汽红岩名下银行存款206万元(实际冻结0元),保全期限364天。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40247号】,因申请人全州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配件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15.20万元的财产,已依法冻结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万元(保全期限364天,自2024年11月6日起算)。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相关银行等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但未收到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2024)渝0112执保39871号】),因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上汽红岩在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被轮候冻结1,161.37万元(实际冻结0元);上汽红岩在两江新区鱼嘴组团J分区J14-1(部分)地块,两江新区礼嘉组团B标准分区B01-2-7地块,B标准分区B06-3、B06-4号地块被轮候查封。
6、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92执保2041号和(2024)渝0192执保2041号之一】),因申请保全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4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请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3,561.52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未收到起诉书),并于2024年9月29日申请追加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5.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名下银行存款13,561.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7、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92执保2666号】),因申请保全人浙江灏同科技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4年11月6日向法院申请对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5.08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未收到起诉书)。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5.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8、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39784号】),因申请人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
9、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39783号】),因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876.42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0元)。
10、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0112执保39847号】)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因申请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111.27万元的财产(实际轮候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0元)。
1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39788号】),因申请人重庆大江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432.44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0元)。
1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0112执保40183号】),因申请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等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2,754.78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账户0元;冻结上汽红岩持有的上汽红岩(宁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300万元(100%)的股权、上汽红岩(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00万元(100%)的股权、上汽红岩(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100万元(100%)的股权。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1份、仲裁裁决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3867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4年9月12日的贷款本金249,000,000元、利息1,209,725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24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209,725元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LPR利率调整,则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了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渝仲字第4233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偿还欠付本金245,000,000元、利息258,487.61元,罚息1,249,500元,复利8,968.63元,以及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复利(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直至结清为止);
(2)若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裁决款项以及本案仲裁费,导致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预收仲裁费895,567元,实收仲裁费753,816元,退还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141,751元,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753,816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全部预缴,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应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上述部分诉讼正在程序中,一审已判决的诉讼正在上诉程序中,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汽红岩有关诉讼、仲裁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对上汽红岩的持续经营、正常运作造成较大影响;但不会对本公司非重卡业务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汽红岩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风险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
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