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4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37,363,596.49元,同比增长15.66%,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1,498.5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的规定,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后出现9.3.12条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交易所终止上市风险。
3、公司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继续停产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本次停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4、法院对公司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进而导致公司的净资产进一步减少。
5、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0%。根据买受人丁肖立先生通知公司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丁肖立先生竞得该拍卖标的物,并已向拍卖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全部拍卖款项,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如本次拍卖股份最终全部完成过户,将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4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进行了关注和核实,现对有关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5、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6、公司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继续停产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8月9日、2024年1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7、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148)》、《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5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事项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
2、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3、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37,363,596.49元,同比增长15.66%,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31,498.50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的规定,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后出现9.3.12条所列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交易所终止上市风险。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0%。根据买受人丁肖立先生通知公司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丁肖立先生竞得该拍卖标的物,并已向拍卖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全部拍卖款项,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如本次拍卖股份最终全部完成过户,将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4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书【案号:(2024)粤03民初674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被告一: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欧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6幢2-1号
被告二:深圳市融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兵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泰然科技园210栋五层5C-2J0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9822200元(大写:叁亿玖仟玖佰捌拾贰万贰仟贰佰元整)。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96444元(大写:柒佰玖拾玖万陆仟肆佰肆拾肆元整)。
以上两项暂共计人民币407818644元(大写:肆亿零柒佰捌拾壹万捌仟陆佰肆拾肆元整)。
三、判令被告二按照履约保函就被告一欠付原告债务金额人民币3998222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判令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分别于2024年09月09日、2024年09月26日签署了订单编号:TSLP020240909、TSLP02024090903、TSLPO2024092601-1、TSLPO2024092601-2的《产品订单》及补充协议(统称“案涉合同”)向原告采购IB网卡、高性能服务器主机(统称“案涉货物”)。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一履行完毕全部案涉货物的交付义务且案涉货物亦经被告一及其授权联系人书面签收验收确认。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履行案涉合同项下案涉货物的货款,截至今日即本次起诉之日2024年11月12日,被告一欠付原告案涉货物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99822200元。
根据上述案涉合同第(5)条、第(10)条3款等约定被告一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一主张其欠付案涉货物货款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7996444元。另,根据案涉合同第(10)条第7款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一按照案涉合同第(5)条第1款约定于2024年9月14日、2024年09月26日自原告出具了保函编号:RC2024091490610、RC2024092686216、RC2024092686205的《履约保函》,根据该保函约定,原告有权主张担保方即被告二就被告一欠付原告案涉合同项下的前述全部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4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蒋凤香等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2228252.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58.7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民初2984、2990、3004、3012、3031、3227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蒋凤香等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2024-050)。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蒋凤香等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2228252.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58.71元);
(二)被告袁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欧阳建国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5%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各原告和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袁明、欧阳建国按比例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袁明、欧阳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15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丁肖立先生发来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
根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丁肖立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网拍竞得123,107,038股上市公司的股票。
2024年11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279号之八十二,裁定袁明持有的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票归丁肖立所有。
本次权益变动前,丁肖立先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陈钦惠持有上市公司3,837,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5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6,944,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02%,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