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4-095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刘建伟先生之配偶孙鹏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获悉孙鹏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孙鹏女士具体交易明细如下:孙鹏女士于2024年10月17日买入公司股份 25,400股,交易均价为8.81元/股,交易金额为223,840元;于2024年10月18日买入公司股份8,100股,交易均价为8.66元/股,交易金额为70,146元;于2024年10月30日买入公司股份16,500股,交易均价为8.78元/股,交易金额为144,87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卖出公司股份25,000股,交易均价为9.10元/股,交易金额为227,500元。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孙鹏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8,96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25,00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副总经理刘建伟先生及其配偶孙鹏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孙鹏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8,960元,孙鹏女士已主动将所获收益8,960元全数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孙鹏女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副总经理刘建伟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刘建伟先生亦未告知孙鹏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孙鹏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孙鹏女士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副总经理刘建伟先生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孙鹏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4-096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刘建伟:
你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孙鹏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438,856元;并于2024年10月31日卖出公司股票25,000股,成交金额227,500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