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2版)
(上接82版)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北京伦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四、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五、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五)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九)财务顾问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十)其他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振弘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琛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伦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仑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晓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颖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于 晓 周 飞 雷永清
财务顾问协办人:
江小伟 王传浩 王浩歌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毕劲松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振弘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琛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伦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仑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晓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颖
年 月 日
(下转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