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24-053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6号)核准,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1,308,03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9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930,312,827.9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38,671,590.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3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8001号)。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60,985.2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金额173,736.35万元,本年度使用金额87,248.85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51,543.20万元(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360网络空间安全研发中心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奇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奇元”)、三六零鸿腾(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鸿腾”)为实施主体,同意“360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增加北京奇元为实施主体。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新增主体北京奇元、南京鸿腾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2024年12月5日,公司与北京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南京鸿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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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1、北京奇元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北京奇元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南京鸿腾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三六零鸿腾(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谢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奇元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三六零鸿腾(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