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9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强制执行和解
2、强制执行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涉案金额:本案终审的判决结果为:被告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4,493,030元,并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150,000元。
4、本次强制执行和解,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汇绿园林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07民初33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园林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2)闽07民初33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息4,493,030元;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150,000元;驳回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2,286.85元,由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40,748.74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1,538.11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汇绿园林因与被上诉人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2月,汇绿园林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3)闽民终31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汇绿园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47.01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024年7月,汇绿园林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3730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汇绿园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9日(申请人收到判决的日期)(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本次再审案件尚未有最新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11日,汇绿园林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汇绿园林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22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此次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于2024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闽07执288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2024年10月23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7执28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额为限)。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二、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署并盖章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号:(2022)闽07民初33号,执行案号:(2024)闽:07执288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执行和解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根据已生效的(2022)闽07民初33 号民事判决书及法院确认,截止至2024年11月22日止,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投资本息4,493,030元、违约金3,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7,883.77元(以判决主文债务7,643,030元为基数,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日利率0.0175%,自2024年1月31日起计暂计至2024年11月15日止),以上总计8,030,913.77 元。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仅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并减少100,000元,即387,883.77 元-100,000元=287,883.77 元,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书》前,被执行人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
2、2024年12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930,913.77元(和解金额=暂计至2024年11月1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7,883.77元-100,000元+支付投资本息4,493,030元+违约金3,150,000 元-2,000,000 元)。
(三)被执行人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在案涉判决文书中的义务即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内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应付款项 5,930,913.77元的1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须承担因申请恢复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被执行人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抵扣。
(四)申请执行人保留对被执行人再审的权利,若再审审理改判增加判决金额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增加部分。
(五)本案的诉讼费40,748.74 元、执行费65,6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本执行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留存执行法院卷宗一份备查,自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累计2笔,涉及金额共1,979,729.50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相关金额921,474.71元,作为被告金额1,058,254.79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