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50%调低至0.15%,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低至0.05%。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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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自2024年12月9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应内容相应修改,《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鹏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应更新。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按规定相应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关于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9日起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D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2774),新增的D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C类基金份额一样,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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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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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据此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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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I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
公告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9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据此对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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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I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4年12月9日起,上述基金新增I类基金份额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并对I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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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金新增的I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I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上述基金新增的I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上述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上述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上述基金增设I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增加I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托管人信息(如涉及),并据此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1.《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鹏华国证疫苗与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鹏华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6.《鹏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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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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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证疫苗与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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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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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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