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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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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2024-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宜兴弘盛厚兴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 投资金额:本次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5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550.00万元,出资占比为38.26%;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基金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视野,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盛厚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宜兴弘盛厚兴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成生物学、生物制造领域项目。

本次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5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550.00万元,出资占比为38.26%。

(二)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6LC5F

成立日期:2019-06-0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海峰

注册资本:1111.1111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2306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P1070332

股东信息:

(二)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上海弘盛厚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BY86121

成立日期:2023-03-1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7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1660号2幢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

公司与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盛厚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两家合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宜兴弘盛厚兴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营业执照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51.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茶泉路10号(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获发首张营业执照之日起长期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盛厚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期限和基金运作期限

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获发首张营业执照之日起长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视合伙企业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合伙企业调整合伙期限。

基金运作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7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视合伙企业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合伙企业的基金运作期限(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但延长基金运作期限(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三)基金规模及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肆仟零伍拾壹万元(RMB40,510,000),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认缴。

全体有限合伙人应当以人民币货币方式按时、足额将其认缴出资一次性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具体以管理人届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为准。未能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逾期缴付出资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其自身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安排。

(四)合伙企业管理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根据合伙协议、其与合伙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等服务。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且无需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进一步批准或授权,以其自己名义或代表合伙企业聘用顾问机构提供顾问服务,并签署相应的顾问服务协议,该等顾问服务的对价及其支付根据相关协议执行。

除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事宜、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并且在与合伙企业管理和经营相关的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合伙企业和各有限合伙人未向管理人就其依据本协议及管理协议应当取得的管理费、超额收益(如有)和其他收入金额(如有)作出合理补偿之前,合伙企业和任一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更换管理人。

(五)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费用分摊

各合伙人按照投资额占比通过合伙企业就特定投资项目享有对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合伙企业就特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入(包括特定投资项目对应的项目处置收入以及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的非项目处置收入(如股息、分红等))以及与特定投资项目无关的非项目处置收入,均应当按照各合伙人的投资额占比计算每名合伙人对应的收入。

合伙企业根据上述约定计算出的最终应向任何合伙人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均指税前分配金额,管理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自行决定从该等收益分配金额中直接扣除如下款项并用作实际支付,并书面告知该合伙人:(1)合伙企业需要为该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如有);(2)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或管理人任何应付未付或应分摊款项或后续可能会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违约

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可对违约合伙人适用本条项下各项措施。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不将该等有限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而与其另行协商补救措施:

(1)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诺;

(2)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维持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适格投资者条件;

(3)未能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该等违约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

2、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如下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1)就出资违约合伙人而言,要求其继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就出资违约合伙人而言,每逾期(自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当期出资的最晚到账日之次日起算)一(1)日,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就其应缴而未缴部分的出资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合伙企业支付延期出资利息,直至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全额缴付其当期应缴出资和对应的延期出资利息之日止;延期出资利息归合伙企业所有,作为非项目处置收入用以补偿其他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在该等守约合伙人间按照其相对投资额占比进行分配);

为免疑义,合伙企业的违约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其他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3)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合伙人参与表决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且违约合伙人及其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均不计入表决权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必须由其参与表决的事项,则应当自动视作授权管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

(4)如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因该等违约合伙人的违约情形发生其他额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发起司法程序所承担的费用)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出资违约合伙人的逾期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对特定投资项目企业的出资违约责任等),违约合伙人还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守约合伙人作出相应赔偿;

(5)适用法律下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协议修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做出书面决定。其他合伙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合伙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议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若出于任何原因,该等友好协商不能在合伙人提出书面要求协商之后的三十(30)日内解决争议或索赔,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除人民法院判决另有规定以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在其他方面继续执行本协议。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或它们的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有助于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手段,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次投资的产业基金不会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本次对外投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基金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