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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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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4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表决的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陆胜云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执业记录、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综合考虑本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及整体审计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恰当性。同意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以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

3、以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共修订公司五个内部制度,包括《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因大信所已连续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超过8 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所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所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所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所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注:最近三年完整自然年度,下同)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肖常和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二华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权计伟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肖常和除受到下表所列监管措施外,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二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权计伟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立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5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202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6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信所连续2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原审计机构大信所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超过 8 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信息,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综合考虑本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发展需求及整体审计需要。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信所、立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沟通、配合及衔接工作。

公司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 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执业记录、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审计委员会还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综合考虑本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及整体审计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恰当性。同意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以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423 证券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4日 14 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26 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4日

至2024年12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12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公司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

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和持股凭证。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0日、23日上午9:00一11:00下午15:00一17:00

登记地点: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8号汇金国际26层董事会办公室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其他事项

1、 会议费用: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2-2519434 传真:0772-2510401

联系人:龙立萍 吴 宁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8号汇金国际26层

邮政编码:545001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