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7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850.88万元及窝工损失168.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78.8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同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不动产权登记证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产权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月24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于2023年12月25日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案涉标的,原告需先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7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0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袁观文于2024 年9月申请案件恢复审理。2024年12月6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 22515426.56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9 月 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 4208918.32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9月 23 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驳回原告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706元,由原告袁观文负担52784元,由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8283元,由被告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39元。原告袁观文已预交183863.72元,法院予以退回原告袁观文131079.72元。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及被告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8283元和41639元,逾期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于都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