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2,9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诉讼案号为(2024)浙0105民初9292号,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一: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RTX2X
法定代表人:徐媛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丁司垱镇安时大道(丁麻路口旁)
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陈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9号
被告三:占杰弢,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兰园3栋6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602240430
被告四:占晶,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31号同成富苑2栋1单元17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510250557
被告五:占伟,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118号78栋1单元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801190494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供应多级离心风机、数字式汽车衡等设备,采购总价为人民币2290万元,分别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2023年3月10日前支付640万元、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640万元、2023年9月10日前支付640万元、2023年12月10日前支付320万元。截至起诉日2290万元均已到期,但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均未支付。《设备采购合同》第二条第3款约定,在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未付清全部款项前,本合同中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第九条第1款约定,延期支付的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每日按应付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占杰弢、被告四占晶、被告五占伟签订《担保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在上述《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采购款人民币22,900,000元及违约金524,156元(按1年期LPR的4倍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合计23,424,156元;此后违约金以22,900,000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的4倍自2024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确认被告一未付清全部款项前《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1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6,030,000元,计提比例为70%。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