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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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具备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以2024年年初至该中期期末实现的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础,按不超过40%的比例进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不超过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预计比例上限范围内具体拟定公司2024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33,333,8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333,359.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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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股东,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红利为人民币0.049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76608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5日
至2024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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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材料将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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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或者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本次股东会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亦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进行登记。
2.机构股东: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5.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由股东本人签字,机构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6.提请各位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方便会务人员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避免股东登记材料出现错漏。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股东登记材料原件,并转交会务人员。
(二)现场会议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
(三)登记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北投投资大厦A座1层登记接待处。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者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自理。
(二)本次股东会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76608;传真:010-81152008
电子邮箱:pr@sczq.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北投投资大厦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票账户卡(或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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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本人确认,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得行使本次股东会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权利的情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填写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及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如为自然人股东,应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如为机构股东,除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外,还需加盖机构股东公章。
2.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
3.请填上持股数,如未填,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依您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有关。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本授权委托书填妥后应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4小时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北投投资大厦A座,邮政编码:100029);联系电话:010-84976608;传真:010-81152008。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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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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