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一一《关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2024]28号一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的主要内容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西藏珠峰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等违规行为。西藏珠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杰元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或参与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秦啸作为西藏珠峰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的主要内容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措施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一)》、《警示函(二)》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