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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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于每年11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0.5%以上或者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计算方法详见《广发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为原则,在此情形下的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进行1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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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投资者可以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4年12月13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投资者通过某一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按基金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下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下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分别按基金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分红方式变更规则的公告》。
(5)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02025,基金简称:广发聚盛混合,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5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同时调整赎回费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5:00(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等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2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等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指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有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适用。
(三)短信投票 (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有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不适用于机构持有人。
(四)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莫静雅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公司官网: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如有必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及《〈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同时调整赎回费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调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调整赎回费率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同时调整赎回费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调整情况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由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中其他部分涉及上述相关条款的内容,将一并修改。
(二)调整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
■
调整为:
■
(三)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的“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表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详细修订情况见附件四《〈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说明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2024年12月11日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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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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