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117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12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吉01破13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13号之一],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重整计划,并终止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24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01破申41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4年12月6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的议案》、《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同日,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次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4)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2024年12月10日,经公司申请,长春中院作出(2024)吉01破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进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相关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后,向长春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公告》[(2024)吉01破13号]及《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13号之一],裁定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现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内容完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其中载明的债权清偿方案、经营方案等相关内容具有可行性,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价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的风险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有大额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公司债务,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价可能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公司请投资者关注前述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判断。
(二)重整投资人履约的风险提示
2024年11月19日公司管理人、公司与产业投资人共同签署《重整投资协议》。2024年11月28日公司管理人、公司、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重整财务投资协议》,前述协议可能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23年年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决定终止上市。
(四)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连续四年出现经营亏损,目前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4,370.8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31.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920.76万元。
(五)长期无法分红的风险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537,164,358.97元,实收股本为143,313,207.00元,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因此,未能完成弥补亏损前,公司存在长期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六)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24日开市起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披露《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七)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存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八)关于公司诉讼或仲裁的风险提示
2023年度公司因流动性困境引发债务违约,形成大量诉讼案件,2024年度诉讼案件持续增加,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风险较大。请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六、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继续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推进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由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通脉 公告编号:2024-118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产业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近日收到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出具的《自愿锁定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锁定股份的基本情况
■
二、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承诺内容
新疆金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主体就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事项所取得的转增股票,本重整投资人、本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持股主体(以下合称“我方”)郑重承诺:
我方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股票锁定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该等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派生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若在股票锁定期内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股票的,我方承诺在15个交易日内回购所减持的股票或收回委托他人管理的股票,并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我方将积极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本承诺得以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经济责任以及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全力配合相关方采取的一切纠正措施与并接受处罚决定。本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持股主体违反上述承诺的,并由本重整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承诺内容
各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就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事项所取得的转增股票,本重整投资人、本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持股主体(以下合称“我方”)郑重承诺:
我方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股票锁定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该等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派生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若在股票锁定期内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或委托他人管理股票的,我方承诺在15个交易日内回购所减持的股票或收回委托他人管理的股票,并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我方将积极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本承诺得以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经济责任以及对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全力配合相关方采取的一切纠正措施与并接受处罚决定。本重整投资人指定的持股主体违反上述承诺的,并由本重整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