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号:2024-045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王国红先生、马亚先生、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杜毅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0,626,3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60%)的控股股东王国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203,0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72%)的董事马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740,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12%)的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持有本公司股份9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的董事杜毅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8,396,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0%)。
上述减持方式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各自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各自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其中,王国红先生和苏州隆越为一致行动人,共用减持额度。详细情况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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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王国红先生、杜毅女士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苏州隆越股份来源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马亚先生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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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王国红先生和马亚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股东王国红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股东王国红先生和马亚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本人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股份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承诺,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没有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四)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备查文件
1.减持股东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