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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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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扬联众

股票代码:603825.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第13栋34-36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扬联众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扬联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沙市国资委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国资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湘江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在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湘江集团拟通过不限于竞价交易、参与司法拍卖等方式依法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二级市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等发生重大变化,前述增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0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网拍时间告知书》,由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现法院裁定拍(变)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58,881,000股,占华扬联众总股本比例为23.24%。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于2024年11月20日10时至2024年11月21日10时在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2024年11月22日,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票14,881,000股经与申请执行人及法院协商沟通已撤回拍卖。

2024年11月21日,湘江集团通过司法拍卖以46,807.20万元的对价竞拍取得华扬联众共44,000,000股,占华扬联众总股本比例为17.37%。

2024年12月4日,湘江集团收到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湘江集团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华扬联众共44,000,000股,占华扬联众总股本比例为17.37%。

2024年12月6日,湘江集团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44,000,000股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2024年11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以46,807.20万元的对价竞拍取得华扬联众共4,40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支付方式为:根据淘宝网拍卖公告,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12月1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2024年11月19日,湘江集团将3,000万元保证金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024年11月28日,湘江集团将余款43,807.20万元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湘江集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确认书;

4、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湘江集团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利刚

2024年 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利刚

2024年 12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张利刚

2024年 12月11日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扬联众

股票代码:603825

信息披露义务人1:苏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贡院西街六号E座1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姜香蕊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贡院西街六号E座1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57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57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划转)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苏同基本情况

2、姜香蕊基本情况

3、华扬企管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扬企管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姜香蕊女士和苏同先生为母子关系,且苏同先生为华扬企管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姜香蕊女士、苏同先生、华扬企管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以下为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结构图: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838,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9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下降至69,838,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7.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无主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存在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而引起的后续司法拍卖相关事项;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10时至2024年11月21日10时在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44,000,000股。本次司法拍卖竞买人湘江集团以人民币468,072,00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44,00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苏同、姜香蕊、华扬企管持有的华扬联众股票共计44,000,000股的所有权归竞买人湘江集团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司法执行及过户程序已实施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同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同先生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诚信记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本次司法拍卖划转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扬联众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苏同

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姜香蕊

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苏同

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姜香蕊

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