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8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熊海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2,33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97%;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
● 基于个人资产规划需要,熊海涛女士拟与私募基金产品华宝万盈资产高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安盈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合称为“华宝万盈私募基金”或“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增加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为其一致行动人。熊海涛女士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华宝万盈私募基金,转让数量不超过52,73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宝万盈私募基金将该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熊海涛女士行使。
● 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合计持股数量和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内部股份转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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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转让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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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个人资产规划需要,熊海涛女士拟与华宝万盈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增加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为其一致行动人。熊海涛女士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华宝万盈私募基金,转让数量不超过52,73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宝万盈私募基金将该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于熊海涛女士行使,熊海涛女士和上述私募基金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合计持股数量和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前,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后,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
1.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来源与性质:IPO前股份、大宗交易取得、股权激励行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送转取得的股份。
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6.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7.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52,730,000股(含本数),即转让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同时,熊海涛女士与华宝万盈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华宝万盈私募基金将该部分受让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熊海涛女士行使。
本次内部转让计划的相关股东未有其他安排,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未作出承诺。
三、《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熊海涛
乙方:深圳市华宝万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宝万盈资产高恒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安盈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一致行动”的内容
乙方同意,乙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进行表决时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投票表决权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行使投票表决权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行使投票表决权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证券的方案。
4.行使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及投票表决权选举董事、监事。
5.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延伸
1.双方应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按照事先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者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三)表决权委托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由甲方提供纸质版授权委托书予乙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① 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② 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经营和投资计划;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发行证券等;
③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④ 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实际上拥有乙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分红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除外),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1.无论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乙方都将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的意见,如上市公司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提供关于委托权利的补充文件,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文件。
2.乙方将为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乙方及上市公司利益。甲方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解除
1.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将在乙方持有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若本协议条款日后与公司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则应以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准。
3.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协议双方签署后方才生效。
4.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熊海涛女士将根据后续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熊海涛女士本次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合计持股数量和合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华宝万盈私募基金通过本计划受让的公司股份将与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合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