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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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4-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本次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746,698.12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01.8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第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实际发行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01.88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截至2024年12月11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4,988.88万元。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万元(含8,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在12个月期限内,共使用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10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上述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资金归还事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五、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上述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新化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