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95 证券简称:上海电影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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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经公司2024年6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2024年中期分红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8,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027,2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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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中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除前述QFII、沪股通以外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依据规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若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391188
特此公告。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