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3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重整程序。
2、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3、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为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及债权人等各方权益不受损,债权人及重整投资人愿意共同努力,在本次重整中全面解决公司存在的18.05亿元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公告:2024-113)。
2024年12月4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议案(详见公司公告:2024-127)。
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结果的公告》,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涉及的《重整计划(草案)》议案已经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详见公司公告:2024-130)。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内容与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本次《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之内容。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认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各表决组的分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表决程序合法;重整计划内容清楚、合法,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出资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调整,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若公司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彻底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将进一步充分论证本次公司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2、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2024-042、2024-051、2024-113号公告)。
4、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公司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的整改。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资金占用的整改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3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8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公告:2024-113)。同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24)苏05破50号《公告》: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公告:2024-117、2024-130)。
近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统计:
优先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8户,优先债权总额434,333,322.99元。其中16户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优先债权额400,346,136.09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优先债权人16户,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00%,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0,346,136.09元,占优先债权总额的92.17%,已过三分之二。优先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77户,普通债权总额3,531,601,622.41元,其中70户债权人出席会议,代表普通债权额3,374,925,121.33元,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63户,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90.00%,已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910,105,457.68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2.40%,已过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
二、风险提示
1、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能否在2024年底顺利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计划未按期完成或者重整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在2024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2、公司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公告:2024-042、2024-051、2024-113)。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公司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的整改。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资金占用的整改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