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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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三级子公司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三级子公司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三级子公司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雪峰”)增资,本次增资金额共计4354.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三级子公司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上述三级子公司伊吾雪峰已于近日取得了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伊县市监)登字[2024]第2245号”,并取得最新《营业执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伊吾雪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5688857105

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秀水园A区2号楼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于海连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3月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普宣传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农牧投”)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农牧投与广东宏大签署《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以9.80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雪峰科技225,055,4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00%,总转让价款2,205,543,557元。本次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新疆农牧投,其持有雪峰科技34.13%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转让后,广东宏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让方):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雪峰科技225,055,46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协议签署日雪峰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1,071,692,689股的21.00%),取得雪峰科技的控制权。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以2024年6月29日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以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即6.53元/股),乙方以基准价×150%作为每股交易对价收购标的股份,即每股价格为9.80元,交易价款合计2,205,543,557元。

甲方、乙方同意,除雪峰科技于2024年7月10日已实施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外,《框架协议》签署日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前述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交易价格及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支付安排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661,663,067.10元。保证金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经乙方书面豁免的除外)之日起,自动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均满足(或被乙方豁免)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部分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的70%,即1,543,880,489.90元,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前,甲方为履行其内部收款程序的需要,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付款通知”),确认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并要求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但下述第(1)(2)项先决条件不得豁免),乙方履行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截至付款日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

(2)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3)雪峰科技已完成对本次交易及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公告披露;

(4)甲方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必需的所有内部及外部授权、审批、同意及豁免;

(5)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应于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前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6)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监管措施;

(7)不存在对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8)甲方且甲方促使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已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了其在过渡期内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诺事项;

(9)雪峰科技总股本及甲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拥有的表决权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之情况一致;除《股份转让协议》外,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签署关于转让、处分雪峰科技股份或对表决权做出安排的其他协议,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签署其他可能导致雪峰科技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任何文件或承诺;

(10)《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及其关联方、雪峰科技及其关联方均已在所有方面履行和遵守了其应履行或遵守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11)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应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同意、批准、备案或核准仍持续有效。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甲方应在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由上交所受理,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被登记结算公司受理,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雪峰科技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就雪峰科技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雪峰科技的所有权人,享有和承担雪峰科技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五)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框架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除为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外,甲方不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不设置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甲方不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雪峰科技股份。

3、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雪峰科技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甲方促使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各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确保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管理层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维持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正常平稳经营;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供应商的良好关系,以保障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过渡期内,甲方应及时将有关对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

5、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应确保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通过增资、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财产份额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雪峰科技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协议,或变更员工薪酬及福利标准,或制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4)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重大的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含无形资产);

(6)作出关于推荐、提名、选举、罢免雪峰科技现任董事或者修改雪峰科技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案或决议,或者修改其他内控制度或类似文件;

(7)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8)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导致对雪峰科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新增除雪峰科技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负债;

(10)雪峰科技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促使或支持雪峰科技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

(11)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或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6、双方同意,截至交割日前雪峰科技的累计收益和亏损均归交割日后的雪峰科技股东享有或承担。

(六)上市公司治理

1、自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雪峰科技章程和相关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促使雪峰科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补选的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完成雪峰科技董事、监事的更换:

(1)雪峰科技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乙方向雪峰科技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向雪峰科技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共同促使甲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雪峰科技董事长应由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雪峰科技董事长担任。双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雪峰科技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对甲方、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以所持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份进行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将表决权/票数平均投给双方提名的共5名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时将表决权/票数平均投给乙方提名的2名独立董事及甲方提名的1名独立董事)。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雪峰科技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雪峰科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当经雪峰科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雪峰科技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乙方向雪峰科技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甲方向雪峰科技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甲方、乙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雪峰科技监事会主席应由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担任。双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雪峰科技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对甲方、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监事的,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以所持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份进行投票,在本协议所述的候选人人数范围内,将表决权/票数平均投给双方提名的2名监事)。

2、在雪峰科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所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雪峰科技应召开董事会,选举雪峰科技董事长,以及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并按以下约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雪峰科技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乙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市场化方式选聘并由总经理提名,雪峰科技董事会聘任。

3、双方应促使雪峰科技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理雪峰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而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4、在雪峰科技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所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后,双方应促使雪峰科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雪峰科技的公司章程。

5、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依据产权管理关系的原则,雪峰科技的党组织隶属关系转移至乙方。

6、在乙方为雪峰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除非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否则双方均应遵守、配合且积极促成本条所规定的公司治理安排实现。

7、在乙方有相关意向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在交割日后积极支持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所约定的保证金支付义务及部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应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乙方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双方同意,若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本协议的约定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善意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前提下,尽最大商业努力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作出相应书面变更和补充。

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1)出现甲方所持有的雪峰科技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出现雪峰科技或甲方不能偿还重大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3)雪峰科技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新发生的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超过雪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绝对值的10%或者出现对雪峰科技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出现其他经营风险或其他对雪峰科技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雪峰科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6条规定的使雪峰科技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或出现任何按照有关规定可能导致雪峰科技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或雪峰科技股票交易被证券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

(5)出现导致或将导致无法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1)乙方不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

(2)乙方资产、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乙方无法按照付款通知载明的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30日的;

(3)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已无履行之必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任何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登记或存在任何否决意见。双方亦可协商一致合理变更本次交易方案后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变更方案后仍不能得到相关批准意见的,双方按照本条约定有权解除本协议;

(2)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3)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已无履行之必要;

(4)本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前生效(该条第(1)项也未达成的情形);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6、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7、如本协议被解除的,则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款项(如有)及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非甲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无需返还前述利息)。

8、本协议的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保密、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相关条款的效力。

(八)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者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表述,均构成其违约。

2、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在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时,守约方通过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受到的任何损失;

(4)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因甲方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已收取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于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解除。

4、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保证金,或者未按照付款通知载明的期限将股份转让价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的保证金、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于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解除。

5、过渡期后,乙方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侵害雪峰科技利益,给甲方和/或雪峰科技造成损失,甲方和/或雪峰科技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照应退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甲方完全履行义务。

7、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九)承诺事项

1、配合完成控制权变更及支持乙方加强控制权的承诺

甲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实现雪峰科技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雪峰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2、排他性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全部完成或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本次交易之日(“排他期”)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会且应促使雪峰科技董事、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任何行动以发起、寻求、提议、参加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股权或股权相关证券的发行而进行的磋商、谈判或者就此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果甲方在排他期内收到第三方的此类请求,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承诺,本次交易全部完成或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本次交易之日(“排他期”)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会且应促使雪峰科技董事、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任何行动以发起、寻求、提议、参加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雪峰科技股权融资、股权或股权相关证券的发行而进行的磋商、谈判或者就此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果乙方在排他期内收到第三方的此类请求,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其他承诺事项

(1)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共同维持和促使雪峰科技保持人员整体稳定,维护雪峰科技职工合法权益,尊重雪峰科技职工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自主选择和处理,不得无故阻碍、拖延或拒绝员工的离职申请,也不得无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提议、不要求且不在雪峰科技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同意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至乌鲁木齐市之外的其他地区。

(3)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作为雪峰科技的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各项业务的良好发展。

(4)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承诺且甲方同意并积极促成,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及行业政策且乙方、雪峰科技均完成相应的审批决策流程的前提下,于雪峰科技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至满36个月之内,为支持雪峰科技快速发展,乙方转移(或注入)炸药产能不低于15万吨至雪峰科技;鉴于乙方的民爆资产属于已上市企业(广东宏大)的资产,基于证券监管要求,于雪峰科技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至60个月之内,将乙方的全部民爆资产注入雪峰科技。

4、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及行业政策,支持乙方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转移民爆产能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混装地面生产线。

5、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乙方应当维护雪峰科技独立性,不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雪峰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对雪峰科技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乙方不直接或者间接侵占雪峰科技资金、资产。

6、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应当维护雪峰科技的独立性,采取措施保障雪峰科技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7、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要求雪峰科技无偿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雪峰科技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股份转让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股份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