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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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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202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4-05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5:00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029,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12%;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55,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9%;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2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73,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010,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反对578,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弃权4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9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6%;反对57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弃权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宋伟鹏、王志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645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029,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755,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73,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316,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010,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反对578,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弃权44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9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6%;反对578,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弃权4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4 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