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73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临2024-07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1、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票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74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0: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4-07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监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4-075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无重大影响。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票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结论性意见。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有关规定,其中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及明确,要求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实施经审议的程序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且全票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结论性意见。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董事会意见、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有关规定,其中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及明确,要求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以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监事会发表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4、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