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4-06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相关议案经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3095号),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三)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公司于2023年3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6号),上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六)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82号),上交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问询问题。
(七)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公告了《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公告。
(八)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公告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9月)》等相关公告。
(九)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12月11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5月21日。
(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不再参与公司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
(十一)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5年5月21日。
二、关于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
公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布以来,一直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现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与论证,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三、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经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是经过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陈洪、杨铭、严杰回避表决,该议案具有有效表决权的票数为4票。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联监事徐虹、吴奥回避表决,该议案具有有效表决权的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2票回避。
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