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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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5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原因: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层面考评结果未达到B级以上;同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6,080股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佳都科技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层面考评结果未达到B级以上,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77,28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8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26,08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143,230,265股的0.02%。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98294元/股。

(三)资金来源及金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1,697,051.08元。

(四)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事项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2024年12月17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剩余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结束。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五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