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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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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6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年11月18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本公司H股股东分红派息实施不适用于本公告。H股股东分红派息相关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www.hkexnews.hk)披露的相关公告。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342,919,542股,其中A股股份为1,901,204,54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9,466,92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为1,891,737,621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A股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A股总股份数: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份数=(1,891,737,621×0.13)÷1,901,204,542≈0.13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前收盘价格-0.13)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诸海鸥及持有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成媛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8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福莱转债”转股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福莱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41.84元/股

● “福莱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41.71元/股

● “福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福莱转债”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12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于2022年6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59”。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3.94元/股,转股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福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D”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41.8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13元。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41.84-0.13=41.71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41.84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1.71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12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停止及恢复转股时间

“福莱转债”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9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12月20日(除权除息日)起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7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总额由303,410,166.80元(含税)调整为303,348,840.7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维持不变。

● 本次调整原因:自2024年8月26日(因公司尚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及股份回购期,因此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采用截至2024年8月26日的公司股份总数作为测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的依据)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福莱转债”共计转股数量为261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增加261股。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12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20,000股。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回购352,000股A股股份,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由2,333,924,360股调整为2,333,452,621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

因公司尚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及股份回购期,因此以截至2024年8月26日公司的总股数2,343,039,28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9,114,921股(其中A股9,114,921股、H股0股)后的股数2,333,924,36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03,410,166.80元(含税),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以后年度分配。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核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于2022年6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59”。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3.94元/股,转股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

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上述可转债共计转股数量为261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增加261股。

(二)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120,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2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部分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三)回购A股股份的情况

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回购352,000股A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9,466,921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由2,333,924,360股调整为2,333,452,621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3,348,840.73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4-11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A股

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A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9.62元/股(含)

● 调整后A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9.49元/股(含)

● 本次A股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12月20日(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23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4日和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4年7月19日起,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9.62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延期至2025年2月22日止,即回购A股股份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根据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9.62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29.49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342,919,542股,其中A股股份1,901,204,54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9,466,92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为1,891,737,621股,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份数=(1,891,737,621×0.13)÷1,901,204,542≈0.13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除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29.62-0.13)/(1+0)=29.49(元/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A股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