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反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952,720元及以128,952,720元为基数,按照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反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盐力源”)及其全资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唐山力泉”)就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丰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纵横”)、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向河北丰越支付建设期延误违约金111,600,000元;
2.判令公司及子公司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支付水费补偿17,352,720元;
3.判令公司及子公司以应付款金额128,952,720元为基数,按照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反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4.公司及子公司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
(三)反诉理由
2017年12月5日,河北丰越(甲方)与海盐力源、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5000吨/天热法海水淡化项目B00T承包合同》(以下简称B00T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项目竣工(即应当于2018年12月5日前竣工)。BO0T合同第5.3.2约定,乙方原因导致的竣工延误的处理: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整,在运营期产品水服务费中抵减。但建设期延误至2019年6月9日结束,该日期晚于约定结束工期(2018年12月5日)186天,且该事实在2020年11月7日函件中已经写明。按照上述约定,因建设期延误,海盐力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每天60万元的标准向河北丰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11,600,000元(111,600,000元=60万元×186天)。
另外,BO0T合同第11.4.2约定设备作业率:年作业天数365天。11.4.3……如因乙方原因,产品水达不到25000t/d,不足25000t/d的部分按照6.6元/吨向甲方(河北丰越)补偿。且河北丰越(甲方)、唐山力泉、海盐力源(乙方)及河北纵横(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HBFYGC-1712002补2)及2021年6月29日河北丰越(甲方)、唐山力泉、海盐力源(乙方)及河北纵横(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HBFYGC-1712002补3)中均约定如因乙方原因,产品水达不到25000t/d,不足25000t/d的部分按6.6元/吨向丙方补偿。故,对于因海盐力源和唐山力泉的原因致使每日产水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部分,应当按照约定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进行补偿。自2020年8月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因海盐力源和唐山力泉原因合计影响产水量262.92万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6.6元/吨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支付补偿款,计17,352,720元(17,352,720元=262.92万吨×6.6元/吨)。
2020年9月30日,河北纵横、河北丰越(甲方)与海盐力源(乙方)、唐山力泉(丙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将B00T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对于原B00T合同中的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故,海盐力源应当与唐山力泉共同向河北丰越及河北纵横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