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总裁、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总裁、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董事、总裁冯橹铭先生,董事陈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总裁、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以下合并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3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的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10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58%,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为8,895.8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董事、总裁冯橹铭先生;董事陈东先生。
2.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前,曹建国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3,364,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冯橹铭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陈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4,090,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12个月内均未披露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增持主体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筹资金。
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董事长曹建国先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董事、总裁冯橹铭先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董事陈东先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
4.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的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计划公告披露日(2024年6月13日)起未来6个月内实施(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并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6.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7.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相关承诺:上述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10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58%,成交金额为8,895.85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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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数据统计存在四舍五入差异
四、其他说明
1.除本次增持计划以外,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计划自2024年10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海亮集团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1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408%,增持股份金额840.7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2.公司董事、总裁冯橹铭先生系公司实控人之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海亮股份股份超过30%的事实已超过一年。增持人冯橹铭本次增持计划及海亮集团于2024年12月10日增持股份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12个月内累计增持海亮股份股份数量不超过海亮股份已发行股份的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3.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股票买卖敏感期、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冯橹铭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冯铭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亮股份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