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446,889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4年6月5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3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新增的7,446,889股股份已于2024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涉及10名认购对象,共计7,446,889 股,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3.73%,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12月23日开市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4年9月12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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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股份认购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认购方由于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分别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股份认购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股份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在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吉贝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吉贝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446,889股,上市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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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涉及多个产品或账户的,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汇总列示。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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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支付申请人投资款60,00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合计:72,000,000元。
● 对公司的影响: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海洋”,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因深圳华泓海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生物”,为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产生纠纷,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上国仲(2024)第381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17784571
住所: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耿仲毅
被申请人: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722922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11栋4楼403-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军民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支付申请人投资款60,0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合计:72,00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等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华大海洋、华泓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对华泓生物增资6,000万元,就一类新药(具有升白和抗肿瘤功能的海洋小分子药物普那布林衍生物)开展合作,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华泓生物30%股权。
根据协议约定,华泓生物未能如期取得上述一类新药临床批件的,公司有权要求华大海洋执行股权回购,回购价款金额为6,000万元。上述回购条件触发后,双方就股权回购事宜开展协商,但华大海洋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