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937,089,814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28,015,915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9,073,899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9名,代表股份519,48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8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98,676,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3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5人,代表股份20,809,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股份20,83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19,02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2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3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37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07%;反对42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6%;弃权30,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4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7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不存在异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5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5.8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38亿元。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7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曾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对两名从业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一次。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两次,涉及五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前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钟晔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了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2)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士杰先生,于 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了制造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
冯幸致女士,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多年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为公司提供7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担任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聘任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签署相关合同。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提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2.特别提示
公司对上述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和信函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 登记时间:2024年12月31日12:00-14:30。
3. 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
4. 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股东大会开始前两个小时到达召开会议的现场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确认登记。
5. 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56-3238558
传真:0856-3238558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
6. 会务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919”,投票简称为“中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4.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
1.请用正楷体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4年12月30日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在2024年12月31日12:00-14:30之间到达会议召开的会议室提交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附注: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
2.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3.法人股东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桂珍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